柿子法律课堂 这也行?人事主管故意不和
点击上方“央视小区大事”可订阅哦!今天我们要说的还是劳动合同的问题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则产生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某些人事主管就打上了双倍工资的主意
柿子君带你看看案情
张某于年3月入职北京某房产公司担任人事主管,月工资元,年12月张某离职。张某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主张某房产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诉讼程序要求房产公司支付其年3月至年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4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房产公司主张张某为人事部主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在于张某,并向法院提交了《文件发放签收表》、《员工辞职手续办理表》、《离职交接表》。其中《文件发放签收表》显示张某向人事部签发了考勤管理制度,向技术部、商务部及车间签发绩效考核制度文件体系及绩效考核表等文件;《员工辞职手续办理表》显示在技术部徐某办理离职手续时,张某在该表的人事负责人意见栏中签字确认;《离职交接表》显示张某的离职交接文件中包括公司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张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向房产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房产公司明确拒绝。
争议焦点房产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所载内容是否能足以证明张某在房产公司担任的是人事主管订立劳动合同属于其工作职责?在张某没有其他主张的情况下房产公司的赔偿是否能免除?
相关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3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看了相关法律,你知道法院的裁决结果了吗?张某要求房产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律师点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1条专门针对“高管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能否得以支持”的问题做了规定,就是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权,故意“不作为”,企图从中牟取二倍工资的情况。然而,若有证据证明此类高级管理人员曾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该高级管理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所以,提请用人单位在高管、人事负责人是否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上格外注意,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上内容由郝明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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