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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自种柿树没吃上砸伤婴儿先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16-10-5 22:43:41

案情再现

王老先生今年70多岁了,家住在某小区一层,自从退休后王老先生和老伴平时主要的爱好就是喜欢种种花草。小区里一楼的住户大都利用阳台,将阳台前面的一块公共绿地用铁栅栏圈起来归自己使用。王老先生和老伴也圈了一块,并种上了许多自己喜欢的花草,几年前一位朋友送了王老先生一颗柿子树,在老两口精心照顾下,每年都能接不少柿子,自己虽然因为身体原因不能吃,柿子都是送给了亲朋好友,但是看着一树的柿子长得跟小红灯笼似的,老两口看着就喜欢。随着果树的成长,不少枝桠伸到王老先生自圈的小院外,偶尔会有柿子掉下来的情形,但是老两口也没在意。

10月8号一天,突然刮了一阵风,柿子树一截枝桠被折断,掉下来的几个柿子和树枝,正好将推着婴儿车从王老先生家阳台小路经过的李女士和婴儿车内的小孩砸伤,李女士头部被砸,不到一岁的孩子腿部也被柿子树的枝桠划伤了一道小口子,留了不少血,孩子吓得哇哇直哭,李女士报警之后,找到了王老先生。医院检查先后花去医药费多元。事后李女士找到王老先生要求赔偿,王老先生咨询像这种果实坠落砸伤人的情形,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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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此处柿子树果实和枝桠坠落致人损害的情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就是说如果柿子树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对果树砸伤人无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老先生的果树伸出院外,而且曾经发生果实坠落的情形,就应当意识到可能对路过行人造成影响,而采取修剪枝桠、及时采摘果实的预防措施,但王老先生却任由其生长,最终导致砸伤李女士和她的小孩,因此是存在过错。至于当天那阵风,从当天的新闻和相关部门也查不到构成不可抗力的能够造成灾害的级别大风,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王老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太平桥司法所杨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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